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制定迅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方案,保护师生人身和实验室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京林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类教学和科研实验室、野外台站(基地)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事故发生后应优先抢救受伤人员,同时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司其职。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四条 为快速、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结合学校特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IV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凭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III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II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I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故。
第四章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体系
(一)IV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Ⅳ级事故时,由事故单位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指挥Ⅳ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及时前往事发地并负责保护现场,启动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室安全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
(二)II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III级事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指挥该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三)I、I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I、II级事故,由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指挥该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并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校外应急救援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应急处置专家工作组
应急处置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校内安全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召集校外的相关专家,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测、预警和处置中的咨询工作,向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和建议等。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领导小组:领导和指挥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和调动,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与责任的认定。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向外界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开展网络舆情监管、预警,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等。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组织专家,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的发展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监测、治污、放射性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四)保卫处:执行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任务;负责布置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巡逻,保持校园内救援通道的畅通;配合事发单位或消防部门进行现场灭火,搜救伤员。
(五)校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况拨打120或直接转送医疗机构。
(六)工会、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事故涉事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涉事教师和学生的心理疏导与人文关怀,必要时协调专业心理咨询力量,协助做好事故后稳定与恢复工作。
(七)人事处:依据国家、学校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落实对意外伤害人员申请相关赔偿救济职责。
(八)事故涉及单位:负责本单位内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I、II、III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学校应持续推进实验室安全硬件建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楼宇进行整体改造,完善楼宇公共安全防护设备,并指导、协助二级单位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二级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配置并定期维护相关防护设施,制作并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 学校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成效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验室类型,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和修订。
(三)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张贴明示实验室日常内务管理细则,制定并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第十条 事发单位一旦预测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按照本预案判定事故等级,并及时上报,野外台站(基地)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I级、II级和III级事故应报告领导小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IV级事故应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实验室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开展自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置,并立即上报至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接到报告后,判定事故等级,并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各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危险源及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所属部门。
第十二条 响应流程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并指挥各相关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处置措施包括封锁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疏散、救治受伤人员、控制事态发展等,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 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安全脱险,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危害排除后,III级、IV级事故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救援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I级、II级事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现场人员为事故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为事故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遵循“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如实、详尽地报告事故情况。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生活、教学、科研和生态环境的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认定、经验教训以及善后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因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根据调查结论和事故情节、后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62336110(24小时值班电话)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62337701、62336560
党政办公室:62338066
校医院:62338996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海淀区环保局:82571515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北林实设发〔2018〕)同时废止。
附件:1.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流程图
2.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